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39號
TPDV,108,家繼訴,39,2020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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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劉順賢
上列上訴人與劉順仁劉順宗劉順正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737,484元,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 71,88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宛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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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