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356號
TPDV,108,勞訴,356,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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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356號
原 告 方國籲
許子毅
(原名許育銜
江宇翔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江俊南
原 告 陳冠羽
黃品容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黃羽翔
陳淑晶
原 告 黃鈺軒
勁豪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溫仁宏
原 告 魏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徐維
被 告 台灣國際天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永梁


被 告 弘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弘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李佳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台灣國際天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9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弘雅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國際天屋有限公司應分別補提繳如



附表一「應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列之金額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台灣國際天屋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97,餘由被告弘雅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分別以附表二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台灣國際天屋有限公司(下稱天屋公司)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甲○○、許子毅、丁○○、己○○及辛○○於民國107年3月前原 係任職於被告弘雅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弘雅公司),弘雅公 司於107年3月將員工及餐廳全數轉與天屋公司承繼,因全數 員工之年資均由天屋公司繼續予以承認,原告乙○○、戊○○、 庚○○則任職於天屋公司,原告等人任職期間、職稱及約定工 資額如附表一「任職起迄日」、「職務」、「薪資」欄所示 ,惟天屋公司於108年5月起即出現拖延未如期發放4月份工 資,另自107年9月即未繳納原告等人之6%勞工退休金,107 年10月開始未繳納原告等人之勞保費,嗣天屋公司無故歇業 ,並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定自108年5月31日歇業屬實,法 定代理人亦行蹤不明,天屋公司於108年6月20日調解時未出 席,原告請求天屋公司給付工資至108年6月20日,並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以起 訴狀內容向天屋公司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自天屋 公司收受起訴狀之日起發生終止勞動契約效力,並依兩造間 勞動契約關係、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第16條、第17條、第3 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等規定, 請求被告天屋公司給付所積欠工資、資遣費、特別休假工資 、代墊貨款費用等(更正後詳如附表一)。
㈡又弘雅公司、天屋公司應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 月投保薪資,於原告在職期間按月提撥6%金額至原告之勞工 保險局退休金專戶,惟有如附表一「應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欄未足額提撥之情事(更正後分別詳見院卷二第195至204頁 、第36至39頁),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公司應如數補提繳至原告個人退休金帳戶。



㈢聲明:1.被告天屋公司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請求總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2.被告弘雅公司、天屋公司應分別提繳 如附表一「應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設於 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天屋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陳述 或答辯。被告弘雅公司則以:原由其經營之餐飲品牌TEN屋 等自107年3月1日全數移由被告天屋公司經營,自該日起原 告之勞動契約存在與天屋公司之間。又弘雅公司確有提撥原 告甲○○、辛○○勞工退休金,惟因公司歇業,未保留相關資料 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臺 北市政府勞動局會勘函、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工保險局勞 工退休金及勞保費欠費單、薪資帳戶交易明細、資遣費試算 表、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墊付廠商貨款統計表及 部分憑證單據等件為證,被告並未爭執,均堪信為真實。 ㈡茲依原告之各項請求分述如下:
1.積欠工資部分: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及民法第48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未依約給付工資,尚積欠原告各如附表一「積欠薪資」 欄所示之工資,則原告請求被告天屋公司如數給付積欠工資 ,自屬有據。
2.資遣費部分:
按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 勞工資遣費;上開規定並於勞工依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時準用之;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 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 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 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 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基法第17 條、第14條第4項、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係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所定事由與被告 天屋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則原告主張被告天屋公司應依上開 規定給付資遣費,自屬有據。又,原告之任職期間及離職前 工資各如附表一所示,又原告月平均工資及其等各得請求給



付之資遣費金額如計算表及試算表所示(院卷二第19至25頁  ),即有理由。
3.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部分:
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 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3年以上5年未滿者, 每年14日。四、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 以上,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止。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 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依 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4項、第6項定有明文。又,本法 第38條第4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第2項期間屆滿之日;本 法第38條第4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發給工資之基準:㈠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 其1日工資計發。㈡前目所定1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1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 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 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1款第1目、第2目亦有明定。查,原告主張 其等各尚有如附表一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院卷二第17頁) ,又原告等人之任職期間及每月工資約定如附表一所示,業 如前述,則原告主張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各得請求被 告天屋公司給付如附表一「特別休假工資」欄所示範圍內之 金額,自屬有據。原告甲○○請求新臺幣(下同)22,905元,逾 上開範圍之部分,則屬無據。
4.補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
按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  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  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勞退條  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條例第31  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  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  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  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  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  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  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  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查,原  告主張被告有短少提撥勞工退休金,計各短提繳如附表一「



  應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勞工退休金等情(計算表詳  見院卷二第195至204頁、第36至39頁),業據提出勞工退休  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已繳  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等為證,堪認為實,是原告依據上  開規定,請求被告應補提繳如附表一「應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欄所示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等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自  屬有據。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 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資遣費應於勞 動契約終止後30日內給付,勞退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有明定 。另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基法 施行細則第9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有理由部分,僅請 求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為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基法第38條、 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天屋公司給付如附 表一「請求總金額」及自109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弘雅公司、天屋公司補 提繳同表「應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等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 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 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勝訴部分, 既屬就勞工之給付請求,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上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宣告被告提供相當擔保金額 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經 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一
編號 原告 職務 任職起迄日 (民國) 積欠薪資 (新臺幣) 特別休假 工資 (新臺幣) ㈣ 代墊貨款 (新臺幣) ㈤ 資遣費 (新臺幣) ㈥ 請求總金額 (新臺幣) ㈠+㈡+㈢ +㈣+㈤+㈥ 應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 即原告訴狀 新附表四-2、附表五所示 薪資 (新臺幣) 期間 (民國) 金額 ㈠+㈡+㈢ 1 甲○○ 主廚 102.10.14 至 108.6.20 ㈠108.4 工資: 57,452元 ㈡108.5 工資: 45,800元 ㈢108.6 工資: 30,533元 133,785元 (計算式: 57,452+ 45,800+ 30,533) 22,900元 (計算式:45,800÷30×15天) *原告甲○○起訴請求22,905元 無 141,502元 298,187元 弘雅公司: 21,414元 天屋公司: 26,732元 45,800元 (月薪) 2 許子毅(原名:丙○○ 內場正職 106.3.2 至 108.6.20     ㈠108.4 工資: 44,369元 ㈡108.5 工資: 34,800元 ㈢108.6 工資: 23,200元 102,369元 (計算式: 44,369+ 34,800+ 23,200) 11,600元 (計算式:34,800÷30×10天) 無 41,148元 155,117元 天屋公司: 20,184元 34,800元 (月薪) 3 乙○○ 內外場服務員 106.10.8 至 108.6.20 ㈠108.4 工資: 7,595元 ㈡108.5 工資: 2,480元 10,075元 (計算式: 7,595+ 2,480) 無 無 30,149元 40,224元 天屋公司: 3,295元 155元(時薪, 108年起時薪由150元調高至155元) 4 丁○○ 店長(南山店) 106.10.1 至 108.6.20 ㈠108.4 工資: 52,175元 ㈡108.5 工資: 43,800元 ㈢108.6 工資: 29,200元 125,175元 (計算式: 52,175+ 43,800+ 29,200) 13,140元 (計算式:43,800÷30×9天) 無 49,952元 188,267元 弘雅公司: 3,500元 天屋公司: 28,738元 43,800元(月薪) 5 戊○○ 內外場服務員 108.3.1 至 108.6.20 ㈠108.4 工資: 11,470元 ㈡108.5 工資: 5,580元 17,050元 (計算式: 11,470+ 5,580) 無 無 4,129元 21,179元 天屋公司: 2,062元 155元(時薪) 6 己○○ 店長(南港店) 99. 10.6 至 108.6.20 ㈠108.4 工資: 42,939元 ㈡108.5 工資: 38,000元 ㈢108.6 工資: 25,333元 106,272元 (計算式: 42,939+ 38,000+ 25,333) 19,000元 (計算式:38,000÷30×15天) 278,000元 185,510元 588,782元 弘雅公司: 8,706元 天屋公司: 26,556元 38,000元 (月薪) 7 庚○○ 內場服務員 108.3.27 至 108.6.20 ㈠108.4 工資: 15,035元 ㈡108.5 工資: 7,053元 22,088元 (計算式: 15,035+ 7,053) 無 無 2,638元 24,726元 天屋公司: 1,400元 155元(時薪) 8 辛○○ 外場正職 104.9.16 至 108.6.20 ㈠108.4 工資: 34,477元 ㈡108.5 工資: 33,800元 ㈢108.6 工資: 22,533元 90,810元 (計算式: 34,477+ 33,800+ 22,533) 7,887元 (計算式:33,800÷30×7天) 175,000元 69,518元 343,215元 弘雅公司: 16,459元 天屋公司: 29,193元 33,800元 (月薪)                 
附表二:(被告應供擔保金額)
原告 請求總金額擔保金額(天屋公司) 提繳勞工退休金擔保金額(弘雅公司) 提繳勞工退休金擔保金額(天屋公司) 甲○○ 298,187元 21,414元 26,732元 許子毅 155,117元 20,184元 乙○○ 40,224元 3,295元 丁○○ 188,267元 3,500元 28,738元 戊○○ 21,179元 2,062元 己○○ 588,782元 8,706元 26,556元 庚○○ 24,726元 1,400元 辛○○ 343,215元 16,459元 29,1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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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天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