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8號原 告 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冠英 被 告 李清華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啓豐 被 告 陳宗德 吳東熙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林于舜律師被 告 黃惠君 呂學都 楊恒雲 訴訟代理人 楊劉順英被 告 梁瓊玖 李陳錦鶯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被 告 李姿穎 訴訟代理人 林文彬 被 告 何宗遠(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宗勳(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宗道(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青樺(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何宗儒(即何榮庭之繼承人) 陳金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周豐堯(即周清福之繼承人) 廖素美 蔡黃敏珠 林芳伶 林阿招 蘇柳 何建裕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被 告 楊竟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楊冠英為原告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 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宣示判決前變更 ,由楊冠英接任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惟其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 定命其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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