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894號
TPDV,107,訴,3894,202007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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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宏 住臺北市○○區○○○路0段0巷0號0樓 之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中維
王昱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陽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共同之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
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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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璟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