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漢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承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
全部上訴,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
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3,665 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2,2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1,700 元。從而
,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44萬5,365 元(計算式:
13萬3,665 元+31萬1,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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