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0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管中閔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 告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慈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告 歡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金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 理 人 袁啟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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