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堅信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16,2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
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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