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即喻台生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複 代理 人 喬心怡律師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簡士偉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 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聞振國,現已變更為簡士 偉,有軍聞社提供之中央通訊社報導、青年日報報導網頁資 料在卷可按。茲因簡士偉迄今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 開規定,簡士偉既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自得由本院依職權 裁定命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