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47號
TPDM,109,附民,147,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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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李春嬌
送達代收人 蔡鎮隆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A室
被 告 王俊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易字第22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28號被告王俊勝、王煜超被訴傷害等之刑 事案件,被告王俊勝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法 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訴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錦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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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