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王宗隆
徐瑞鴻
林文山
吳淑芬
李秀鳳
謝孟光
洪慧如
張芳華
高文萱
張慧萍
陳建良
伍健興
黃立名
陳銘哲
林秋萍
游翠蘭
毛起鳳
高金財
李淑貞
何青燕
黃育蓮
林榮隆
陳進旺
曾涹成
魏聿晨
王再華
蕭美鈴
龔泰成
王文祥
孫秉中
劉威成
許王佐
邱紹文
武善祥
蕭豐男
黃淑貞
洪秋梅
傅承珊
李奇芳
曾新法
陳怡頻
陳力本
王天賜
古智偉
石錦富
粘禮仁
王淑惠
朱素娟
夏宗立
李晉全
丁清松
蔡淑華
冷志彬
吳岳忠
吳俊昇
何玉華
楊熾國
林柏丞
張志強
徐雅慧
李永欽
賴淑貞
王毓翎
林書賢
王鑫華
王主料
林 松
呂淑芬
姚嘉宏
林冠伍
鍾仲威
吳永達
張為聖
鍾藝寬
何家榛
林怡佩
連輝瑜
劉淑寶
周國彥
呂鈺斌
李冬黎
曾令吉
陳柏嘉
吳敬堂
王瑞珍
王炫証
黃立偉
莫 蓉
陳秋芬
黃世明
徐振輝
陳光智
官國薇
邱明成
蔣 庸
彭武龍
劉致圓
楊鴻銓
陳晏波
余虹芬
周永祥
陳錦郎
鍾香蘭
林芳億
高偉書
陳建全
張麗月
周正榮
黃淑玲
李恆慶
張景堯
梁義村
顏綉蓉
蔡偉銑
李瑞麟
汪志宏
黃嘉晉
高崇榮
孫雅苓
陳宇潔
陳慶杰
潘麗紅
莫肖梅
洪肇遠
溫秋富
姚純美
葉昌明
陳福雄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
陳秋桐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之1
黃正榮
胡智翔
黃文俊
孫德璋
劉美玲
劉繼誠
黃俊賓
蘇昌源
蔡信行
石偉峰
曾麗月
吳峻耀
李瑞銘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之0
賴文琪
蕭 文
邱永良
王逸民
高 栩
高秀貞
葉銘得
陳鐿中
黃金泰
楊國梅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梁晉嘉
杜岳昇
黃軍強
彭銚富
劉萬福
施宏儒
廖偉成
李文富
賓崑龍
江啟宗
廖靜雯
張志豪
王有源
王傳璋
范揚紹
羅桂香
官太興
蘇文欽
莊勝宗
劉宗吉
謝玲玲
郭灑完
邵小郢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8樓
陳 岡 臺北市○○路000巷0號1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被 告 邱傑生(CHITWOOD JASON AARON)美國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緝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者,依同法第502條 第1項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據之事實,並非本院108年 度金重訴緝字第5號判決認定被告邱傑生(CHITWOOD JASON AARON)犯罪事實之範圍,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