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545號
TPDM,109,訴,545,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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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敬修



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詹奕聰律師
林宜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
49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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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