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亓辰華
選任辯護人 梅玉東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陳報於辯論
終結後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故尚有待調查此有利被告事項
之處,爰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十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