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秘密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9年度,71號
TPDM,109,簡附民,71,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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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告訴人A女(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告訴人A女之母(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被 告 許日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579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 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 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 始為合法(參照民國92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二、查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簡字第1579號判決在 案。原告遲至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後,始於109年7月15日具狀 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首頁本院收狀章戳1枚可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 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此程序駁回並無礙原告另 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再行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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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