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培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撤緩毒偵續字第2號、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培佑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莊培佑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7年7月15日晚間某時許,在其當時位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9樓907室之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扣案)吸 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於翌(16)日,因其另案涉嫌公共危險案件,經警持本院核 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 ,並得莊培佑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㈡於108年1月4日凌晨0時許,在其當時位於臺北市○○區○○○路00 巷0弄00號3樓之2之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扣案)吸食所 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5)日下午 1時50分許,行經前址巷弄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莊 培佑同意至前址住處搜索後,扣得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 ,並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7年4月30日修正後,對於進入司法 程序之戒癮治療方式,採取「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及「 附命緩起訴」雙軌制,其目的在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 會。被告既同意參加戒癮治療,由檢察官採行「附命緩起訴 」方式,此後「附命緩起訴」經撤銷,自不能再改採「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方式,重啟處遇程序。是該條例第24條
乃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該條第2項規定「前 項(第1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法律效果為「 依法追訴」,此乃因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 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 就前案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莊培佑於本案犯行前,雖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惟其前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同意接受 戒癮治療計畫,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分別以:㈠107年度毒偵續字第1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 起訴期間自107年11月9日起至109年11月8日止,惟被告因於 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686號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 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前開緩起訴;㈡108年度毒偵字第376號 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108年4月1日至110年3月31日 ,惟被告因未完成戒癮治療,且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 遵守觀護人室進行追蹤輔導及不定期尿液檢驗之預防再犯所 為之必要命令,嗣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 第3款規定撤銷前開緩起訴等情,有前揭各緩起訴處分書、 臺北地檢署觀護人室簽呈、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北 地檢署執行毒品緩起訴案件訪視報告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松德院區成癮防治科二級毒品緩起訴戒癮治療結案報告單、 臺北地檢署函稿、前揭各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證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 明,被告就其所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各罪,既均已選擇 「觀察、勒戒」以外之「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之模式,並經 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事實上已接受等 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於緩起訴期內因上開各事由 致該等處分均經撤銷,其所為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 行,自均無受觀察、勒戒完畢後,始得依法追訴之限制,檢 察官逕行起訴,即屬合法。
四、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毒 偵字3096號卷第14、102、151頁;毒偵字376號卷第5頁、第 31頁反面),並有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影本1紙、臺北市警察 局中正第一分局、第二分局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 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3096號卷第28至34頁;毒偵 字376號卷第11至13頁),另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扣
案足憑。又2次經被告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均呈安 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亦有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31日(尿液檢體編號:1241 93號)、108年1月22日(尿液檢體編號:115059號)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 尿液檢體委驗單、勘察採證同意書各2份在卷可參(見毒偵 字3096號卷第71頁、第117至121頁;毒偵字376號卷第17、2 9、38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 科。
五、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 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 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為本件犯行,實 屬不該,且其原經檢察官予以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卻 未能珍惜該等機會,斷離對毒品之依賴,於緩起訴期間內再 犯施用毒品之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4 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尚未確定),又未履行緩起訴 所附條件,足見被告自制能力尚有未足;惟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係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 ,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 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除刑罰外,亦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 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自身健康之 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再參以被告犯後 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及其自述患有精神疾病之生理狀態, 因精神疾病再發作而為前揭一、㈡部分所示犯行之動機(見 毒偵字3096號卷第24至25頁;毒偵字376號卷第49頁反面) ;末衡酌其自陳博士肄業之智識程度、為在學之學生、未婚 、家境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字376號卷第4頁;本院 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 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乙節,有該局107年8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8年1月
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毒 偵字3096號卷第141頁;毒偵字376號卷第37頁),扣案如附 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初步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乙節, 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1紙在卷可考(見毒偵字376號卷 第18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自屬本案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應依前開規定 沒收銷燬之;又包覆該等物品之包裝袋,因難與甲基安非他 命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一併沒收銷燬之。另 扣案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物,因難與其內殘留之甲基 安非他命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與其內殘留之 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 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為前揭一、㈠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部分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述明確(見毒偵字3096號卷第14、102頁),爰依上開規定 ,宣告沒收之。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宇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白色結晶 (含包裝袋3只) 3袋 淨重:2.5180公克 驗餘淨重:2.5178公克 經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3 吸食器 1組 被告所有、供其為事實及理由欄一、㈠部分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 4 玻璃吸食器 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5 吸食器 3組 經初步鑑識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