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476號
TPDM,109,易,476,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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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松林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
緝字第68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簡字第13
8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松林基於毀損之犯意, 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凌晨2時35分許,持黑色噴漆,在臺北 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市立圖書館後方外牆上,書寫「 請及時挺老卒商央 台灣2020年總統」、「台升才有勁」、 「愛台升 台民們」、「正道伸張!」、「民主才茁壯!政 體才健全」等文字,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離去,嚴重影響上開外牆之外型美觀而致令不堪用之程度 ,足生損害於臺北市立圖書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本件告訴人臺北市立圖書館告訴被告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 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案 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本院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5 1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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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