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江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江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265號判決判 處罰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緩刑2年,而於民國109年2 月10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期前即108年2月14日另犯肇事 致人傷害逃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 108年度審交簡字第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 定。受刑人所犯上開兩案件之罪質、罪名雖不盡相同,然犯 案時間接近,顯見本案所為犯行,並非偶發或一時失慮所為 ,可徵其守法觀念薄弱,不知警惕,且受刑人於短期內多次 故意犯罪,非予執行刑罰,恐難生矯治之效,從而其所犯前 揭各罪之刑,應有一併執行之必要,如僅對其一加以執行, 難生刑法預防犯罪之效果,故認原確定判決宣告之緩刑顯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受刑人所為,已合 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 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固定有明文。惟緩刑宣告 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 因該條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於該 條第1項規定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為實質要件,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 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 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 、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刑人主觀犯 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 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
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以為審認之 標準。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 度交易字第265號判決判處罰金2,000元,緩刑2年,而於1 09年2月10日確定(下稱前案);其於緩刑前之108年2月1 4日另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交 簡字第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09年4 月15日確定(下稱後案)等節,有上開前、後案之刑事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是受刑人係 於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 之宣告確定,應堪認定。
(二)然本院審酌:
1.受刑人所為後案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與前案之過失傷 害罪之行為所侵害之法益並不完全相同;且受刑人所犯後 案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年 ,然經法院斟酌情節,而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後,僅判 處有期徒刑6月之刑度,同時宣告緩刑2年,顯見受刑人後 案之犯罪情節尚非重大,自不能因此遽認其前案緩刑之宣 告,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2.至於前、後案之犯罪時間固然相近(前案行為時係107年1 0月20日、後案行為時係108年2月14日),然後案之犯罪 時間係發生於前案立案偵查之前,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是受刑人於後案行為之際自無從預見前案之 偵、審進行過程,亦無法預知前案將受緩刑之寬典,與歷 經完整之偵查、審判程序後,猶不知戒慎其行為者,非可 等同視之,尚難以此即認受刑人有輕視國家追訴犯罪之情 。再衡以受刑人於前案受緩刑宣告確定後,迄今並無其他 刑事犯罪紀錄,亦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據此 ,自難單憑兩案犯罪時間相近乙情,即謂本件有撤銷緩刑 而執行刑罰之必要。
3.又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關於前案之緩刑,除提出前、後 案之判決外,僅記載受刑人於緩刑前另故意犯肇事致人傷 害逃逸罪,犯案時間接近,顯見於本案所為犯行,並非偶 發或一時失慮所為,可徵其守法觀念薄弱,不知警惕,非 予執行刑罰,恐難生矯治之效,而認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然未見聲請人 就受刑人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主觀 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有所說明,復未舉出 其他具體事例佐證受刑人原受之緩刑宣告確難收其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自難認其聲請於法有據。(三)綜上所述,本院認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