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203號
原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実
訴訟代理人 李孟璟
被 告 朱賜煌
謝彩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9年度審易字第122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22 0號被告朱賜煌被訴業務侵占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趙耘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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