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承諺
具 保 人 潘沛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沛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3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 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19 條之1 第2 項均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二、經查:
(一)被告余承諺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 元具保,由具保人潘沛瀠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提出現金3萬 元之保證金繳納等情,有臺北地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 、臺北地檢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 卷可稽(見偵查卷第61-67頁),是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合先敘明。
(二)嗣被告經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依 法拘提無著,且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場,惟被告仍未遵 期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09年4月30日審判筆錄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 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20日基檢鈴孝109助282字 第1099013015號函暨檢附之拘提報告書、檢察官拘票等附卷 可佐(見本院卷83、85、91、107、109頁、第129-133頁) 。又被告並無因另案而在監執行或經法院裁定羈押之情形,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109頁),足證被告業已逃匿,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仁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