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9年度,1629號
TPDM,109,審簡,1629,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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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16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德宇



何朝森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3740號、第11105號),被告等均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09
年度審易字第120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德宇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何朝森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 部分補充增列「密錄器影像截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民國109年4月10日當庭勘驗筆錄」、「被告張德宇於109年7 月9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被告何朝森於109年7月30日 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109年7月30日勘驗筆錄暨附圖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張德宇何朝森2人行為後,刑法第309條業於108年12月 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然該條文原本所定罰 金數額,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 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 無涉實質規範內容變更,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尚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核被告2人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審酌被告張德宇何朝森素不相識,僅因發生行車糾紛,不圖理性溝通或循合法途徑解決,竟互相以「白癡擋我車」、「幹」、「白癡形(臺語)」、「長得白癡樣」、「白癡還沒噴到」、「操你媽的逼」、「肏你媽的屄」、「機掰」、「大白癡」、「長的跟白癡一樣」、「沒懶叫」等語公然侮辱彼此,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誠屬不該;惟觀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張德宇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大學畢業、業工程師);被告何朝森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二三專肄業、業工),暨2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游明慧偵查起訴,檢察官蕭奕弘、黃柏翔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740號
109年度偵字第11105號
被 告 張德宇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朝森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             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德宇(所涉誣告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何朝森(所涉 妨害自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本互不相識。緣於民國10 8年12月9日18時13分許,張德宇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行駛至臺北市中山區天津街與市民大道口時,因認 遭何朝森所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阻擋而不讓其 離去,而與何朝森發生行車糾紛,其等2人因一時氣憤,竟



各基於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在上址不特定人均得出入見聞 之路邊,其出言對何朝森辱罵稱:「白癡擋我車」、「幹」 、「白癡形(臺語)」、「長得白癡樣」等語,何朝森亦回 罵稱:「白癡還沒噴到」、「操你媽的逼」、「機掰」、「 大白癡」及「長的跟白癡一樣」等語,其等所為,均足以貶 損彼此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二、案經何朝森張德宇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德宇於本署偵查中坦承於上揭時、地與被告何朝 森因行車糾紛而發生口角之事實,並坦承涉犯出言辱罵之公 然侮辱犯行,而被告何朝森於偵查中則坦承與被告張德宇發 生行車糾紛之事實,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何 朝森、張德宇、證人即到場處理之員警鄭雨濃、劉桂伶等於 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告訴人何朝森所提供案發過程 之錄影光碟附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應堪予認定。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游 明 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江 正 華
附錄所犯法條:
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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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