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9年度,413號
TPDM,109,審交附民,413,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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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3號
原 告 陳文益
朱婷姿
被 告 李興東
舒曼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碧珠
上列被告李興東舒曼特企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
第3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文益朱婷姿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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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舒曼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