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愉崴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2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晶體壹包(毛重零點陸壹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愉崴經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重約0.61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 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 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 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沒收之物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扣押,是聲請沒 收物之所在地屬本院管轄,自得依法受理本件聲請,合先敘 明。
㈡、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 字第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袋上編號15號,含包 裝袋總毛重約0.61公克),經送具有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 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 80090078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57頁)。而甲基 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附表二所列 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運輸、 施用、持有,而屬違禁物。又直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無論依何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均應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亦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㈢、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