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543號
TPDM,108,附民,543,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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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原 告 吳良志
被 告 陳鶴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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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