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79號
TPDM,108,附民,179,2020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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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李碩儒
錢 瑋
羅凱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蔡穎瑩律師
被 告 沈建興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93號、108年度易字
第21號),經原告李碩儒等人對被告沈建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查同案被告陳映彤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12月18日終結,就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請
求被告沈建興陳映彤負連帶賠償責任部分,已裁定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有裁定書及本院函文在卷可稽,是就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訴之聲明第2、3項原告李碩儒錢瑋羅凱文請求被告沈建
興負賠償責任部分,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黃子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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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