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紀子楨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通訊處:臺中市○○區○○○道0段00
訴訟代理人 賴茂賢 通訊處:臺中市○○區○○街00號5樓
王靜瑜 通訊處:臺中市○○區○○街00號5樓
郭睿騰 通訊處:臺中市○○區○○路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災害救助事件,對於民國
109 年6 月24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
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