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隆喆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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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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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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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隆喆精密工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109年1月12日│24,750元 │BG2192093 │ │
│ │限公司陳錦隆 │台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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