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81號
TCDV,109,除,281,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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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佑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美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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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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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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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佑龍股份有限公司鍾│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109年3月8日 │500,000元 │CKA1265743 │ │
│ │美滿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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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