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31號
TCDV,109,金,31,2020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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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31號
原   告 呂劍逢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   告 林聖偉 

      林萬益 
      林小萍 

      陳佑豪 


      吳鉑頵(原名吳庭光)


      吳玟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109 年7 月3 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林聖偉吳鉑頵,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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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