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佩萱
被 告 奕奕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盧眞星
被 告 盧眞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48,21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80,69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奕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奕奕公司) 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邀同被告盧眞星、盧眞財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簽立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之本票 為借款憑證,並約定被告奕奕公司得隨時向原告分批借款, 動用循環授信額度,嗣被告奕奕公司分別於:⒈108 年12月 13日動用借款額度363 萬元,借款期限至109 年4 月13日止 、⒉109 年1 月16日動用350 萬元,借款期限至109 年5 月 16日止、⒊108 年10月23日動用387 萬元,借款期限至109 年2 月23日止。並約定均自各筆額度動用日起以年息百分之 4.04浮動計算利息,且應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逾 期未付息或未履行債務時,除應計之本金利息外,並均自逾 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奕奕公司於109 年2 月起遭通
報因故連續退票退補,債信嚴重貶落,依授信約定書第6 條 約定,前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催討,前開各筆借款 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本金餘額未清償。而被告盧眞星、盧眞 財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授權書 、連帶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授信明細查詢單、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徵票交查詢、授信約定書、原告 公司通知暨催告函及回執、原告存款牌告利率表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57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 原告。從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採信。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 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 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 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 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 273 條第1 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奕奕公司向 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 盧眞星、盧眞財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得請 求被告盧眞星、盧眞財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違約金。
肆、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附表:
┌──┬──────┬──────┬─────────┬───────────────────┐
│編號│ 原借款金額 │ 積 欠 本 金│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1 │ 363萬元 │ 363萬元 │自109年4月13日起至│自109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月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 個│
│ │ │ │率4.04%計算。 │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2 │ 350萬元 │ 350萬元 │自109年3月16日起至│自109 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月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 個│
│ │ │ │率4.04%計算。 │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3 │ 387萬元 │ 918,210元 │自109年3月23日起至│自109 年4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月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 個│
│ │ │ │率4.04%計算。 │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合 計 │8,048,2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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