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08號
TCDV,109,重訴,208,2020070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張蒞政 
訴訟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複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
被   告 楊奕國即楊逸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記載,應增列「送達代收人周嬌樺住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