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川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玲
原 告 廖本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春成律師
被 告 許心慧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系爭本票 交付時間點,尚屬不明而應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 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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