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66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當事人與被告胡文萍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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