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41號
TCDV,109,訴,1441,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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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張雲鵬 
訴 訟 代理人 蔡秋雯 
被    告 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麗珍 

被    告 趙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王麗珍趙俊傑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王麗珍趙俊傑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如 附表編號1 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為民國109 年1 月18日,及 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均為109 年1 月23日 。嗣後,原告於109 年6 月24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陳稱:如 附表編號1 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變更為民國109 年1 月19日 ,及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均變更為109 年 1 月24日等語(見本院卷第7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王麗珍趙俊傑等3 人經合法通 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於102 年8 月23 日間邀同被告王麗珍趙俊傑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 信約定書及保證書,約定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對原告所 負債務範圍以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為限額,被告王 麗珍、趙俊傑願與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且於授信總額度6,300,000 元範圍內,如未依約清償時, 應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二) 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於108 年7 月18日向原告借款1,50 0,000 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8 年7 月18日起至109年1 月18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9 計付利息,並自借款日起於 每月18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 公司借得上開款項後,自108 年12月18日起即未按期繳款, 尚積欠本金1,500,000 元,依約應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 之利息、違約金,且被告王麗珍趙俊傑為連帶保證人,應 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 司於108 年8 月23日向原告借款2,800,000 元,並約定借款 期間自108 年8 月23日起至109 年2 月23日止,依年利率百 分之3.1 計付利息,並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3日按月付息,到 期還清本金。詎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借得上開款項後, 自108 年12月23日起即未按期繳款,尚積欠本金2,80 0,000 元,依約應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且被 告王麗珍趙俊傑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 責任。(四)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於108 年8 月23日向 原告借款1,200,000 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8 年8 月23日 起至109 年2 月23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3.2 計付利息,並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被告犀 利客國際有限公司借得上開款項後,自108 年12月23日起即 未按期繳款,尚積欠本金1,200,000 元,依約應清償上開積 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且被告王麗珍趙俊傑為連 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五)綜上,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500,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二、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 、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交易明細查 詢申請單等影本為證,而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同時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件訴 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



負擔。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附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借 款 期 間 │尚 欠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民國) │(新臺幣) │ │ │
├──┼───────┼───────┼──────┼──────┼───────┤
│ 1 │1,500,000元 │108 年7 月18日│1,500,000元 │自民國108年 │自民國109 年1 │
│ │ │至109 年1 月18│ │12月18日起至│月19日起至清償│
│ │ │日 │ │清償日止,按│日止,逾期6 個│
│ │ │ │ │週年利率百分│月以內者,按左│
│ │ │ │ │之2.9 計算之│列利率百分之10│
│ │ │ │ │利息。 │,逾期超過6 個│
│ │ │ │ │ │月以上者,按左│
│ │ │ │ │ │列利率百分之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2 │2,800,000元 │108 年8 月23日│2,800,000元 │自民國108年 │自民國109 年1 │
│ │ │至109 年2 月23│ │12月23日起至│月24日起至清償│
│ │ │日 │ │清償日止,按│日止,逾期6 個│
│ │ │ │ │週年利率百分│月以內者,按左│
│ │ │ │ │之3.1 計算之│列利率百分之10│
│ │ │ │ │利息。 │,逾期超過6 個│
│ │ │ │ │ │月以上者,按左│
│ │ │ │ │ │列利率百分之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3 │1,200,000元 │108 年8 月23日│1,200,000元 │自民國108年 │自民國109 年1 │
│ │ │至109 年2 月23│ │12月23日起至│月24日起至清償│
│ │ │日 │ │清償日止,按│日止,逾期6 個│




│ │ │ │ │週年利率百分│月以內者,按左│
│ │ │ │ │之3.2 計算之│列利率百分之10│
│ │ │ │ │利息。 │,逾期超過6 個│
│ │ │ │ │ │月以上者,按左│
│ │ │ │ │ │列利率百分之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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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