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93號
TCDV,109,訴,1393,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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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詠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被   告 王秉宏
      王重勝
      王澧全
      王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三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貳仟肆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 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詠鋒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詠鋒公司)於民國 107年8月14日向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復約定如附表 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倘若不依約付息,則喪失期限利益 ,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簽訂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 、授信總約定書及授信核定通知書。被告陳秀鳳王秉宏王重勝王澧全王孝源於107年8月14日與伊簽訂保證書, 保證被告詠鋒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 )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



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 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 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以新臺幣(下同)420萬元為 最高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等於108年11月8日另與伊 就上開款項之餘額、利息、違約金及特約簽立增補契約內容 如附表二所示,該增補契約視為原契約之一部分,連帶保證 人並願續負連帶保證責任。詎被告詠鋒公司僅繳息至108年 12月19日止,經伊屢次催討,仍未依約清償,故上開借款已 屆清償期,尚積欠如附表三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 被告陳秀鳳王秉宏王重勝王澧全王孝源為其連帶保 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等如數給付。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 權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增補契約、 放款帳卡明細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43頁)。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 觀之甚明。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 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三)本件被告詠鋒公司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尚有 如附表三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而被告陳 秀鳳、王秉宏王重勝王澧全王孝源為其連帶保證人 ,依據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附表一:
┌─────┬────┬──────┬───────────┐
│本 金│借款期間│約定利息 │ 違約金計算 │
│(新臺幣)│ │ │ │
├─────┼────┼──────┼───────────┤
│350萬元 │自107年8│約定利息按年│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
│ │月20日起│息7.23%固定 │左列利率之10%計算,逾 │
│ │至110年8│計算。以1個 │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左 │
│ │月20日止│月為1期,依 │列利率之20%計付。 │
│ │ │年金法計算期│ │
│ │ │付金,按期償│ │
│ │ │付本息。 │ │
└─────┴────┴──────┴───────────┘
附表二:
┌─────┬────┬──────┬───────────┬─────────┐
│本 金│借款期間│約定利息 │ 違約金計算 │特約 │
│(新臺幣)│ │ │ │ │
├─────┼────┼──────┼───────────┼─────────┤
│2,322,473 │延長至 │固定年息5%。│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自108年9月20日起至│
│元 │114年3月│ │左列利率之10%計算,逾 │109年3月19日止繳息│
│ │20日 │ │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左 │不還本,自109年3月│
│ │ │ │列利率之20%計付。 │20日起至114年3月20│
│ │ │ │ │日止,以一個月為一│
│ │ │ │ │期,計分60期,依年│
│ │ │ │ │金法計算期付金。 │
│ │ │ │ │ │
└─────┴────┴──────┴───────────┴─────────┘
附表三:




┌──────┬─────────┬─────────┬──────────┐
│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新臺幣) ├────┬────┼────┬────┼──────────┤
│ │期 間│週年利率│期 間│週年利率│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2,322,473元 │自108年1│5% │自109年1│0.988% │列利率10%計付違約金 │
│ │2月20日 │ │月21日起│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起至清償│ │至109年7│ │按左列利率之20%計付 │
│ │日止 │ │月20日止│ │。 │
│ │ │ ├────┼────┤ │
│ │ │ │自109年7│1.0% │ │
│ │ │ │月21日起│ │ │
│ │ │ │至清償日│ │ │
│ │ │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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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