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5號
原 告 中興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慧貞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15,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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