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55號
TCDV,109,補,1655,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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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5號
原   告 中興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慧貞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15,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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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