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31號
TCDV,109,補,1631,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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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31號
原   告 施嘉和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   告 朱世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世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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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