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4號
原 告 陳張吉栆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宇律師
被 告 張連輝 (不詳)
張吳阿桃 (不詳)
張進旺 (不詳)
張進添
張進田
張忠勇
張継盈
張江浪
張琮揚
張繼龍
張永宏
廖連邦
張銘益
張榮峰
張永昌
張權澤
張岳文
張紘瑞
劉張霞
張武森
張樁煒
王張素華
張容甄
張素珍
伊藤芳華
張志豪
張志綱
郭麗娟
張禎文
張又今
張長玲
一、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
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萬845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
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萬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附表: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9年1月公告現值2萬8000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567.39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252分
之13=370萬84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