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九八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元,及自█████{0004}起至清償日止,
按█████{000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0006}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張維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