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35號
TCDV,109,補,1535,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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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3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益交通有限公司楊慶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22,9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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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益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