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32號
TCDV,109,補,1532,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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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林貞妤
      林佑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照麒、陳宗旺王淑貞林裕胤劉惠莉、孫
鎵馨、孫豪昇劉育誠張彥琳、洪子芫、王宇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林貞妤請求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3,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7,035元;原告林佑軒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55,25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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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