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林貞妤
林佑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照麒、陳宗旺、王淑貞、林裕胤、劉惠莉、孫
鎵馨、孫豪昇、劉育誠、張彥琳、洪子芫、王宇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林貞妤請求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3,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7,035元;原告林佑軒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55,25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