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06號
TCDV,109,補,1506,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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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6號
原   告 可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群 



被   告 廖本權 
被   告 德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萬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2萬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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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可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