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98號
TCDV,109,補,1498,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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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楊本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麗妍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2,13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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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