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55號
TCDV,109,補,1455,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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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5號
原   告 王樹發 
代 理 人 陳俊良 
被   告 陳錦全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及第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為土
  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
  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 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
  法院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決議參照)。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
  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
  ,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983 號裁定參照)
  。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雖就拆除地上建物、返還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等提起訴訟。惟觀諸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
  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不併計地上物及不當得利
  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00
  0 元【計算式:被告占用臺中市○○區○○段000 ○0 地號
  土地面積100 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民國109 年1 月公
  告現值7,100 元/ 平方公尺=7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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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