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8號
原 告 陳秋進
被 告 蔡伯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伯祥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 萬元(計算式:面額
88萬元×3 張=26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7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