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票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48號
TCDV,109,補,1448,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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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8號
原   告 陳秋進 


被   告 蔡伯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伯祥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 萬元(計算式:面額
88萬元×3 張=26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7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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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