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林萬章
被 告 劉淑茵
林彥宏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柒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和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
(一)原告第1項聲明係請求被告劉淑茵應將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此項請求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4,602元(計算式:臺 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9年1月公告 現值39,253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68平方公尺×被告劉 淑茵應有部分1/2=1,334,602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1份在卷可參。
(二)而原告第2項聲明係請求被告林彥宏應將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00○號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 及請求被告劉淑茵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所有權及其上同段157建號建物應有 部分2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此項請求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2,450元【計算式: 臺中市○區○○○○段00000○號建物房屋110年課稅現值 607,300元+(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於109年1 月公告現值31,9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5平方公尺+臺 中市○區○○段000○號建物房屋110年課稅現值197,800 元)×被告劉淑茵應有部分1/2=1,902,450元】,此有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份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9年房屋 稅繳款書2份在卷可參。
(三)上開1、2項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後為3,237,052元(計 算式:1,334,602元+1,902,450元=3,237,052元)。故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為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