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9年度,259號
TCDV,109,消債補,259,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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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林進凱即林健凱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康春田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人間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附表:
┌───────────────────────────┐
│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和解、破產。│
│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
│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受扶養親│




│ 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②2.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③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
│ 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
│ 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④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 │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受扶養親│
│ 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②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文件。 │
│③3.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
│ 即自107年8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
│ 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
│ 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
│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④4.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7年8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
│ 明細影本即屬之)。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
│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①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8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④2.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
│ 面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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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