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9年度,230號
TCDV,109,消債補,230,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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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消債補字第230號
聲請人(   陳芷羚即陳澤瑱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賴忠明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二人等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第 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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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本件聲請時已逾消債調解不成立│
│ 之日起20日) │
├───────────────────────────┤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7 年7 月至109 年7 月)之收入數額:│
│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
│ 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7 年7 月至109 年7 月)之必要支出數│
│ 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
│ 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
│ 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
│ 轄區住居之事證。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0,0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即自107 年7 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
│ 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
│ 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
│ 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提出債務人「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7 年7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
│ 明細影本即屬之)。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
│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5元以下者,無庸提出│
│ 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




│ 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 年7 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聲請人前於調解時列有房租支出,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
│ 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若有租屋,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
│ 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
│ 書面說明。 │
│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
│債權人清冊未載明下列債權人之送達處所,應予補正及說明│
│ : │
│陳報債權人黃資純、陳靜宜、陳怡吟廖素華邱潔瑩、劉│
│ 明賢、陳玲玉賴文澤梁月玲等人之最新送達地址。 │
│前置調解中所命查報自然人債權人地址時,未查報劉明賢而│
│ 係查報劉明弘之地址,劉明弘是否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若│
│ 是,請補正其債權金額及最新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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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