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9年度,213號
TCDV,109,消債補,213,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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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宏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第 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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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4 年7 月1 日至│
│ 109 年7 月7 日)有無擔任(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等名稱│
│ )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
│ 文件。 │
│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
│ 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
│ 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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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
│、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7 年7 月至109 年7 月)之收入數額:│
│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
│ 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7 年7 月至109 年7 月)之必要支出數│
│ 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
│ 其相關證明文件。 │
├───────────────────────────┤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
│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
│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 │
│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
│,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
│(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
│ 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
│ 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
│ 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 年間變動情形。 │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
│ 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
│ 即自107 年7 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
│ 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
│ 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
│ 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④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
│ 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7 年7 月起迄今)之│
│ 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
│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 年7 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
│ 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③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⑤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
│ 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
│ 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
│ 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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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