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9年度,192號
TCDV,109,消債補,192,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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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吳承恩 


代 理 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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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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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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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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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