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9年度,112號
TCDV,109,消債補,112,202007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許德輝即許德政


代 理 人 董怡辰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108年 │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應補正: │
│ 應受扶養權利人劉鳳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
│ 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新108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應補正 │
│ 聲請人配偶王桂美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新108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
│ 金融機構(自107年3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
│ 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