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9年度,27號
TCDV,109,家財訴,27,2020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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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姿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致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家財訴第27
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09 年
度家財訴字第27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不利部分)為新
臺幣(下同)玖拾壹萬捌仟參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
伍仟零參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1 項第3 、4 款之規定,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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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