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姿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致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家財訴第27
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09 年
度家財訴字第27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不利部分)為新
臺幣(下同)玖拾壹萬捌仟參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
伍仟零參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1 項第3 、4 款之規定,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盟佳